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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评比表彰工作条例 (试 行)
扬州大学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评比表彰工作条例 (试 行)

扬州大学优秀共青团员、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比表彰工作条例

(试  行)

(1999年4月2日共青团扬州大学第一届委员会常委会讨论通过)

(2004年4月16日共青团扬州大学二届五次全体委员会议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团的制度建设,促进团内奖励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团章》及上级团委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团的自身建设,从正面教育团员,提高团员觉悟,增强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对于模范执行团员义务,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团员、团干部给予奖励。

    第二条:团的奖励工作一般在每年“五·四”前后进行一次,对突出的先进个人可及时地、个别地进行表彰。

    第三条:每年一次的集中评选优秀共青团员工作应结合团员教育评议进行;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应结合“红旗”团组织的评选表彰进行。

    第四条:团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授予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

    第五条:凡具有团籍且团组织关系正式转入我校的团员可以参加优秀团员的评选和表彰,优秀共青团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团员教育评议优秀。

    2、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参加政治学习,积极主动地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努力完成组织上交给的任务。

    3、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掌握团的基本知识,积极参加班级“双学”和青年共产主义学校的学习。

    4、积极主动地关心团组织的发展与建设,为团的工作献计献策,并主动协助团支部开展工作。

    5、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两次年度团员教育评议期间奖学金评定获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

    6、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团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无违反纪律而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7、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8、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踊跃参加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10、所在宿舍为文明宿舍。

第六条:凡担任团的支部委员以上(含委员)团干部可以参加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和表彰。优秀共青团干部除要符合第五条之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团的干部职务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2、热爱团的工作,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

    3、分管负责的工作完成较好,并出色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其它任务;

    4、在本单位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受到绝大多数团员青年的拥护。

    第七条:在校级表彰奖励的基础上,每年推荐一批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报省表彰。

    第八条:优秀共青团员在团员教育评议的基础上,先由各团小组提名推荐候选人,再由支部委员会综合团小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支部团员大会选举,获得支部团员大会通过的候选人经学院团委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

    第九条:每年集中表彰优秀团员的名额原则上按团员数的0.5%确定。

    第十条:优秀共青团干部由各学院团委提名推荐,报校团委批准。其中担任院团委委员职务的学生由院团委办公会议提名推荐,并在征求所在支部意见后,由校团委批准。

    第十一条;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表彰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凡推荐报校表彰的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须经过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的个别表彰,由团支部推荐,学院团委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

    第十三条:凡被表彰为校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者都应填写统一的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分,一份交由团员、团干部所在单位存入团员档案,一份由校团委留存。

    第十四条:凡被授予“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者,校团委颁发荣誉证书。奖励经费从团委业务经费或团费中支付。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校团委制订,经校团委(或全委会)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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