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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实施方案(修订稿)
扬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实施方案(修订稿)

 扬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实施方案(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根据江苏省高等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实施办法的总体安排,我院决定启动实施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的实施,旨在推动大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的训练,改变目前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动手能力不强的现状,倡导以本科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研究,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逐渐掌握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实践创新的能力,进而推动我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二、实施原则

  1.兴趣驱动原则。参与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下自主选择实验项目,学生的选题可以是教师科研项目的一部分。

  2.自主实验原则。参与计划的学生要自主设计实验、完成实验,自主进行实验选题申报、中期检查、结题汇报,指导教师只对学生的实验方案、技术路线提供指导。

  3.重在过程原则。注重实践创新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干中学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知识与实践能力方面的收获和感悟。

三、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的实施工作。

  2、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班子成员、各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团委书记组成,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副组长。

  3、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导师的遴选和推荐,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工作进展的检查与督促,实验设备与场地的提供和协调,并指导全院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的相关工作,负责监督训练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4、领导小组下设创新性训练计划管理办公室,挂靠学院团委(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训练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团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训练要求与组成

  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是本科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参与科学研究,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

五、指导训练计划导师要求

  1、全院的所有专业教师原则上都应该担任本科生的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的导师,同时导师应该在强化责任心、提高教育教学效果、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上下功夫。

  2、本科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导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科学研究训练项目,并取得预期训练成果,对学生科研活动、研究生报考、毕业设计(论文)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科技导师应特别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合作精神和实践能力,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与工作能力,引导学生专业成才。

  3、目前有承担的科研项目和从事科技开发的能力,有科研经费能保证优秀本科生开展相关研究的条件和科研经费。提供指导的课题项目相关的资料介绍,并能为优秀本科生提供一定的助研费。

  4、学院将把科技导师的任职情况纳入到专任教师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在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实施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在评优时将优先考虑

六、参与训练计划学生要求

  1、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身心健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2、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申请参与者第一学年度无不及格课程。

  4、学生本人向学院团委(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扬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申请表》。

七、训练运作及管理办法

  1.学院每年定期发布“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申报指南,学生根据申报指南填写《扬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申请表》。

  2、符合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的本科生导师任职条件的专任教师,需提交《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本科生实践创新训练指导计划表》。

  3、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提交的指导计划书,并根据计划表内容提出修改指导意见。

  4、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指导计划表面向学生公布,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学生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方向选择导师,导师也可根据计划的需要选择学生。

  5、学生也可以自行组成科技项目小组,提交《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本科生科学研究训练项目计划书》,申请立项;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提交的项目计划书,必要时可举行答辩;学生可以自主确定科技导师,也可以向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协助确定导师。

  6、每学年的秋学期第二周开展一次本科生科技导师的遴选和本科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立项工作。每名学生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训练项目,每名科技导师每次最多指导两个项目小组。每个项目小组的学生1-2,团队项目不超过3人。

  7、申请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审批通过的学生,每学期进实验室不少于16课时,每次附详细工作任务细则,印制优秀本科生进实验室小册子,导师每次签字,参与所在实验室学术报告、学术讨论16次,并详细记录,每学期末上交1000-2000字科研总结,导师批阅合格后每学期获得0.5学分。优秀本科生进实验室导师可给予一定助研费用。

  8、优秀本科生进实验室,每学期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科技导师签字,团委审核后,上报院教务办公室。

  9、优秀本科生参与国家级、省级竞赛项目获奖者,可将获奖项目证书或项目审批文件原件,上报学院团委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进行认定学分。

  10、本科生可以将自主申请的科研项目以及科技导师指导计划内的科研项目作为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提前进行毕业论文相关实验的操作和研究。

  11、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领导小组负责检查训练项目的落实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学生和科技导师。

  12、为保障训练项目的顺利开展,学院将统筹教育资源,提供必要的实验室、仪器、设备、试剂、计算机房等教学条件。

  13、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结题时,应填写《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结题表》,并提交一定形式的研究成果,如专利、研究报告、以及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的调查报告、学术论文等。

  14、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核提交的项目结题表和研究成果,通过审核后的项目方可结题。

  15、学院将对优秀科研项目的参加者和相关的科技导师进行奖励和表彰。优秀训练项目的教学成果将由学院推荐申报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八、激励保障

  1.激励

  (1)导师工作量

   ①科技导师指导一项校级实践创新性训练项目并顺利通过总结验收,每年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其一定的工作量。学院将定期评选优秀指导老师,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评优时予以考虑。

  科技导师指导优秀本科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带领本科生在国家级、省级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者,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领导小组让将从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专项基金中予以奖励。

  (2)学分认定

  学生主持一项国家级、省级、校级创新性实验项目并顺利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3学分、2学分、1学分的创新奖励。

  参加全国挑战杯获奖一等奖的奖励5学分、二等奖4学分、三等奖3学分;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师范生说课竞赛获得一等奖给予3学分、二等奖2学分、三等奖1学分奖励;江苏省电子设计大赛、江苏省师范生说课竞赛、江苏省大学生物理竞赛等获得一等奖1.5学分、二等1学分、三等奖0.5学分。电子大赛等团队项目学分相应增加一半。

  ③雅思≥6分或托福≥80分给予0.5学分奖励。

  ④同一项目中,学生同时主持并获奖的,只计算最高的积分。

  以上项目中,团体项目中参与人根据完成情况给予学分,学分总和不超过项目总的学分。对符合学院相关规定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

  2.保障

  (1)经费:

  学院设立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专项基金。对科技导师指导学生科研训练相关费用进行资助。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领导小组负责专项基金的支配和管理。

  对于能够反映学院办学特色和办学水平、对于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作用突出的项目,每个项目可获得800~1000元的经费资助。

  (2)仪器设备及场地:

  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筹实践创新性训练计划的实验条件保障与检查工作。学院各实验中心应划定专门实验室,提供相关设备,准备有关耗材,用于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实验研究。

  (3)搭建校级及院级实践创新训练项目学生交流平台,定期开展相关学术活动,营造创新文化氛围。

  (4)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校企合作,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大学生创新教学基地。

  实施方案从2015年开始执行。

                                                                                                        扬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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