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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扬州大学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扬州大学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集中组织,坚持依规依纪、务求实效,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人民立场、依靠师生。

  第四条  成立由党委常委任组员的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办公室(简称“巡察办”),主要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办等职能。校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校纪委委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巡察办日常工作。

  成立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校党委常委担任,副组长由校纪委委员或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成员由巡察办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研究同意。

  第五条  巡察工作的对象和范围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校党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含参照同级干部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以上单位在五年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巡察。

  第六条  巡察着力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上聚神、加强党的建设上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聚焦,督促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不断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巡察:

  (一)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政治巡视新要求有关情况。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情况;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惩治腐败等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以及学校党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聚焦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看学习是否深入、理解是否准确、贯彻是否坚决、执行是否到位;聚焦执行中央、省委和学校党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看贯彻落实校党代会精神、完成事业发展规划、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等是否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聚焦整治发生在师生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看发现和查处领导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是否有力有效。

  (三)加强巡视巡察整改情况。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单位是否压实整改责任,形成整改合力;是否对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逐条整改到位,有无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现象;是否认真协助纪委核查、处置有关问题线索,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是否依然有反映或有新的反映。

  第七条  巡察工作基本程序

  (一)巡察计划。每年初拟订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请校党委研究决定。巡察组根据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对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巡察时间一般在5个工作日左右。

  (二)巡察准备。开展集中巡察前,由巡察办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了解拟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有关情况,并统一提供给各巡察组。相关部门应为巡察办提供信息、人员和专业支持。

  (三)巡察进驻。巡察组提前5个工作日将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巡察组进驻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任务,召开有关会议并发布巡察公告,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公布巡察组联系方式。被巡察单位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协助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巡察实施。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整理后移交纪委办公室。

  (五)巡察报告。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结合巡察发现的问题,以及师生员工提出的意见、建议等,起草巡察报告,并向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专题报告。

  (六)巡察反馈。巡察报告经校巡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巡察组通过适当方式向被巡察单位反馈。

  (七)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研究制订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巡察办。

  (八)立卷归档。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纪委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八条  巡察组应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台帐资料、抽查或明察暗访、座谈或个别谈话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广泛了解情况。

  第九条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十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工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年度巡察工作结束后,由巡察办向校党委专题汇报巡察情况。校党委根据年度巡察报告,研究分析巡察发现的问题,决定巡察结果运用;涉及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依纪依规进行处置。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被巡察单位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表彰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的要求

  (一)强化责任担当。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负责人是配合巡察和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工作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明确工作纪律。巡察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依规办事;不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行回避制度。

  (三)落实责任追究。对巡察工作不配合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对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的人员,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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