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暂行规定(修订稿)扬州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暂 行 规 定(修订稿)
(校党组[2003]7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组通字[1992]18号)、《扬州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规程》(扬大委组[1997]7号)和《扬州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暂行规定》(扬大委[20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推优”的对象
“推优”的对象为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优秀团员。
二、“推优”的条件
1.递交过入党申请书;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3.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4.入党动机端正,明确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5.严于律己,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6.获得过院级以上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各类积极分子荣誉称号,一年级大学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的校级以上相应荣誉称号可作为“推优”依据;
7.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8.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纪律,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9.参加过校或院青年共产主义学校培训班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
10.学生团员成绩优良,近一年时间内无考试不及格或重修现象,且文化成绩和综合测评须名列支部前1/3,一年级大学生文化成绩须名列支部前1/5,三年级以上“推优”对象必须达到教务处规定的学位外语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要求;
11.所在宿舍被评为院级以上“星级宿舍”;
12.教职工团员年度考核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三、“推优”工作程序
1.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优”对象。
2.在团支部大会上对“推优”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出席人数超过团员总人数4/5会议有效;“推优”赞成票须超过到会人数的1/2始得通过。
3.团支部将团员酝酿推荐的情况向党支部汇报,征求党组织的意见。
4.团支部在团员酝酿推荐和征求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经团支部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
5.团支部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说明推荐理由,报团总支。
6.团总支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院团委。
7.学院团委、校机关团总支对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者签署意见后,向其所在的党支部推荐,同时将“推优”结果报校团委备案,其中院团委委员、校机关团总支委员、院学生会、研究生会副部长及其以上干部的“推优”,需事先征求校团委意见,待同意后方可进行。
8.表现突出,符合“推优”条件的校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副部长以上干部,分别由校、院两级团组织在征求有关部门、所在团支部和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相关党支部推荐。校、院两级团组织的直接推荐要在推优表“审核意见”栏中详细填写校、院团组织意见;属学院直接推荐的,校团委要在其推优表“备注”栏中签署意见。
9.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突出,基本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在报校团委批准后,可作为特殊“推优”对象。
10.“推优”原则上一年两次,分别与每年团员民主教育评议和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步进行。因特殊情况进行“推优”的,必须报校团委批准。
11、每次“推优”比例一般不超过所在支部人数的15%。
12.“推优”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须重新“推优”。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精神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