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学院:
为认真做好2016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及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资格、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
(一)毕业资格审核要求
1.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通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及实践性环节)必须全部修完,并取得规定学分。
2.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选修课必须达规定的学分要求。
3.校级公共选修课至少取得6学分,其中公共艺术类课程2学分。
4.凡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须及时办理学分替换手续。
(二)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要求
1.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按《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扬大教[2008]1号文)执行。
2.各学院负责审核毕业生政治思想表现。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成绩不合格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
(2)在校期间受记过处分(含学工部门给予的记过处分)未撤销的。
(3)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二、工作时间安排
|
时间
|
工作内容
|
|
4月20日前
|
各学院进行初审,并分别填写《扬州大学2016届毕业生毕业(学位)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附件1)、《扬州大学2016届毕(结)业生毕业与学位申请资格审核情况一览表》(附件2),以电子文件形式报教务管理科审核。
|
|
4月30日前
|
组织各学院对2016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申请资格进行互查。
|
|
5月6日前
|
教务管理科将毕业资格、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结果反馈给各学院。
|
|
5月20日前
|
各学院将《扬州大学2016届毕业生毕业(学位)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附件1)、《扬州大学2016届毕(结)业生毕业与学位申请资格审核情况一览表》(附件2)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报教务管理科。
|
|
5月27日前
|
教务管理科根据各学院复审结果,确定第一批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打印名单。
|
|
6月10日前
|
完成各专业毕业班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或毕业考试等工作,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完成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教务管理科(含各学院成人教育授学士学位情况)。
|
|
6月14日(暂定)
|
荷花池校区、文汇路校区、瘦西湖校区、淮海路校区各学院证书用印。
|
|
6月15日(暂定)
|
扬子津校区各学院证书用印。
|
|
6月19日前
|
毕业生的学籍成绩表一式两份,一份经学院审核盖章送教务处盖章后,由学院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
|
7月1日前
|
对符合毕(结)业资格的待定学生,各学院报第二批学生名单,确定第二批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打印名单。
|
|
7月11日前
|
对符合毕(结)业资格的待定学生,各学院报第三批学生名单(不得遗漏,否则责任自负),确定第三批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打印名单。对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
|
9月份
|
另一份毕业生的学籍成绩表由学院审核盖章后,连同《结业生登记表》、《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评审表》送交教务处教务管理科归档。
|
三、工作要求
毕业生资格审查是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基础工作及重要依据,关系到学校声誉和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标准与工作程序,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扬州大学教务处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