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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扬州市医疗保险初期工作的通知
学生参加扬州市医疗保险初期工作的通知
 我校学生参加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初期工作要求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和《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等文件精神,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采取统筹保障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兼顾普通门诊医疗的方式。
二、参保对象
全日制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
三、筹资标准
扬州市区大学生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
四、登记申报
1、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在每年10月15日前(今年于12月底),由所在高校集中登记和缴费。高校将收缴的医疗保险费解缴到市社保中心财务科,并将参保学生登记信息报送到市社保中心居民医保科。
2、居民医保科复核到帐信息和参保人数,将参保学生登记信息录入数据库,制作医保证。
3、大学生在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的,高校应及时办理补充登记手续。大学生毕业或退学,高校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4、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自高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今年从9月1日开始算起,往后没有特殊原因,参保时间从每年的9月1日至来年的8月31日。
五、就医结算
(一)普通门诊
由各高校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普通门诊统筹办法,并于每年10月31日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二)住院
以不低于扬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进行。
(三)门诊特病
患恶性肿瘤须放化疗、肾移植、血透、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等六种疾病的参保大学生,持医院开具的申请表、原始病史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申请手续。
(四)市外转诊
经本市三级定点医院多次检查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或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需转市外住院的参保大学生,持医院开具的市外转诊申请表,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即可转往市外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于每月1-10日持大学生医保证、市外转诊申请表、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原始票据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六、免责条款
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七、我校参保手续办理的要求及时间
1、宣传到位:既要充分尊重大学生自己的意愿,更要加强组织引导。
2、宣传发动时间:12月9日至12月14日。
3、个人参保费用的上缴方式:截至12月18日上午12时前,不愿参保的学生以学生个人书面提出申请,由学院汇总送至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须说明不参保的医疗保障缺失后果)。逾期不提报告的以“自愿参加医疗保险”理解,由学校财务处履行扣款手续,带缴至扬州市医保办。
4、广陵学院2至4年级学生保险补充问题由广陵学院会同财务处、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与相关保险公司协商处理,时间结点同上。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四望亭路180号
电话:86-0514-87975466
邮箱:wlxy@yz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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